法律问答

我注册了一个公司,是和别人合伙的,现在不想做了,注销要怎么弄,而且中间因为矛盾,我已经联系不上那个合伙人了

2019-08-22 16:53:2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收取登记费的标准:按注册资本的
    0.8‰收取;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
    0.4‰收取;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设立登记最低收费80元。分公司设立登记收取登记费300元。
  • 如果该公司注销前没有依法经过清算,则债权人可以该公司的股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股东偿还公司债务。其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因法定事由出现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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