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分居三年了男方还是不肯离婚该怎么办?

离婚
2019-08-22 08:17:1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一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可以选择诉讼离婚
      离婚案件的起诉,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起诉一方当事人就是原告,被诉的一方当事人就是被告,诉讼开始后,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的起诉必须符合四个条件。离婚案件也属于民事案件,因此起诉也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条件并具有自己的特色:

      ① 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

      ② 有明确的被告;

      ③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④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要求离婚的一方,必须向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只有具备以上四个条件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离婚案件起诉时,起诉者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和副本。
  • 我国法律允许双方协议离婚,但是如果协议离婚过程中男方拒绝和女方离婚的,女方可以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如果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或者能够认定双方感情确实破裂,则可以依法作出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 新婚姻法关于分居而离婚和财产分割的问题:婚姻法没有规定分居多长可以视为离婚,关于“分居两年”的条款只能作为感情不和的一个参考指标 也算是感情不和的证据。财产分割并非完全一人一半,视具体情况而定。
    举个例子,房子如果是你婚前所得的个人财产,那房子就是你的个人财产,完全属于你;再举个例子,如果你们的婚姻问题主要是因为你的配偶的问题如有婚外恋等情况,你能举证,那法院会多判你一些财产。
    所以财产的分割是很复杂的,不是简单的一人一半。你也可以把具体点的情况告诉我 我可以帮你细致分析一下。
  • 根据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登记按地域管辖原则进行管辖: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婚姻登记处。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设置婚姻登记处,应当形成文件,对外公布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