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公安机关立案后不侦查就撤销案件,这种情况被害人是否可以行政复议?

刑事辩护
2018-08-24 18:47:3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违反上述规定可以告他们不作为,向纪委反映,向法院起诉。
  • 行政复议法对几种情况作出特别规定: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查明存在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