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工商个体户员工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刑事辩护
2019-08-21 12:51:5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解释如下。
    1、犯罪的主体 职务侵占犯罪的主体一般是有职务便利可利用,既可以是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例如董事、经理、监事或者其他主管人员;也可以是一般的工作人员,例如仓储、物流、财务、销售人员。
    2、犯罪的行为条件 职务侵占行为的行为可以说是多种多样,根据刑法规定和司法实践,主要包括侵吞、窃取、骗取和其他方法。
    (1) 侵吞:一般是指行为人利用合法主管、管理、经手、使用企业财物的便利,将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例如,收入不入账,据为己有;涂改账目、单据,缩小收入,加大支出,从中侵吞;多报消耗,加大报废物资数量;伪造支款凭证套取现金或顶库贪污。
    (2) 窃取:是指将自己合法主管、经手、管理的公司财物秘密占为己有。行为人实施这类行为时往往采取做假账、伪造现场、谎称被盗、丢失、被人抢劫等方法。这也是职务侵占中常见的行为方式。最典型的是公司财物的保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窃取公司财物,据为己有。
    (3) 骗取:是指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将公司财物占为己有。例如,某公司经理以虚假的投资项目为名,将公司资金转入自己账户,占为己有。
    (4) 其他方法:是指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方法以外的手段非法占有企业财物。手段一般包括:内外勾结;白条抵库;利用计算机;利用彩票、福利抽奖作弊等。
    3、犯罪的行为方式 职务侵占犯罪的行为方式一般都是作为,但也不能排除特殊情况下的不作为。
    (1) 作为方式。一般包括: ① 通过制作、涂改等语言、文字行为,首先改变企业财物的所有权关系,然后据为己有。例如通过侵吞手段。 ② 通过身体的行为,将自己保管、管理里的企业财物秘密改变为自己的所有物。例如,通过盗窃手段。 ③ 通过编造、涂改、填报、虚假陈述等语言、文字行为,将不应该由自己所得的企业财物非法获取。例如通过诈骗手段,多报消耗,加大报废物数量。 ④ 通过其他积极的作为手段,将企业财物据为已有。例如,以借用、试穿、试用的名义非法占有等。
    (2) 不作为方式。只能出现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因为单纯的不作为,很难将企业财物据为己有。根据司法实践,特殊情况下的不作为方式包括: ① 共同犯罪中,一些负有管理、经营职责的人员故意不履行职责,致使自己厅管理、经营的企业财物被其他同案人侵吞、盗窃、骗取,自己从中分成。这些人的不履行职责,是一种不作为方式,与同案人的作为方式互相配合,共同构成侵占或者贪污。 ② 下属财会人员为了巴结一些负责人、领导者,故意为其虚报冒领差旅费、工资、补贴等,这些负责人、领导者事后明知是冒领,但无异议或者默认,将冒领的财物据为己有。
  •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而言,包括:
    1、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非法占有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
    2、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
    3、以上人员均是单位正式在册或者在编人员,或有特定的职权、职务,或从事一定具有实际内容的工作,可以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单位财物而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
    相对而言,盗窃罪只是一般主体,不需要行为人具有特殊身份。
  •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  职务侵占罪是指刑法第271条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数额较大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主要如下,以此界定二者:  
    1.主体要件不同。二者虽均为特殊主体,但前罪主体是财物代为保管人;后罪主体则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除外。  
    2.危害行为不同。前者危害行为是复行为,含非法占为己有及拒不退还二行为要素,其中非法占为己有是指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即侵吞,而不是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的一切行为。后罪危害行为则含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诸多行为类型,如侵吞、窃取、骗取等。  
    3.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同。前罪行为人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抑或行为人根本就未有任何职务;后罪行为人却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若某公司员工甲在日常生活中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拒不退还,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则只能构成侵占罪。
  • 一般观点认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的方式应该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非法占为己有,有的人认为非法占为己有,只包括侵吞一种,既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直接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而不应包括秘密窃取、骗取以及其他方法。
    因为首先从法定刑的角度来看,刑法对职务侵占罪规定的最高刑是有期徒刑15年,而对盗窃罪或诈骗罪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对于特殊类型的盗窃罪的最高刑是死刑。如果认为职务侵占罪的手段也包括盗窃案、诈骗等,显然有违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其次,从法条的描述来看职务侵占罪的罪状中只规定了非法占为已有行为,而没有规定其他行为,如果立法者需要将利用职务之便盗窃、诈骗等其他非法方法也作为本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应当在法条中明确,既然未明确,只能将非法占有理解为纯粹有侵占,而不包括盗窃与诈骗。
    实践中对类似的案件判决也不尽相同,有的判为盗窃,有的判为职务侵占。我理解修改出库单的方式取得所管理的货物,应该定为盗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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