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咨询下,就是一个朋友欺骗我用我的车抵押了三万元钱,让我写的,他做的担保,然后钱别人转入到他的账户,到期了别人打他电话不接,别人找到我把我车压在了那里,我找到他他有在另一边用我车做了分期把钱还了,我想让他给我怎么写个才能有法律效应的凭据,,指导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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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汽车抵押贷款机构,申请时所需要的条件也略有不同。综合来看的普遍条件是,需要带的材料,如下:
1、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原件,并提供其复印件;
2、职业和经济收入证明;
3、与经销商签订的购车协议、
合同或者购车意向书;
4、合作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5、如若办理例一些无须押车的汽车抵押贷款,则需要具备以下条件:拥有稳定职业,申请人拥有当地抵押车辆的所有权,业务开展城市长期居住和工作。需要你出示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购置附加税证(本)、购车发票、保险单、车船税、进口车辆相关税证明、身份证(非本地户口客户提供有效期内暂住证货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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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签定
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法院能否强制对抵押物进行查封、
拍卖呢?
一、设定抵押物的合同与设定
抵押权是两个既有关联又不能完全等同的概念。
二、设定抵押物的合同是以一定的抵押物来
保证合同主债权能够得到顺利履行,否则,提供抵押物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将承担合同责任;而抵押权,则必须严格按法定条件和程序实施,才能设立。
三、依法设定的抵押权,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对抵押物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受偿权,以满足债权得到最先实现。
四、如果订立了设定抵押物的合同,合同生效,但没有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不成立。在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债务人仍然不履行判决义务的情况下,虽然也可以申请执行合同约定的抵押物,但债权人对此不具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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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
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
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
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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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