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征地开厂破产,土地年限和所有权?

2019-08-20 08:55:0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土地被征收后由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 征地补偿年限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 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原因有两个:  一是因实施法律和国策而消灭,有三种情况:第一,法律规定归国有。82年宪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为国有,使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手段获取了城市市区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第二,实施土地征收。为了建设需要国家通过法律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使集体丧失了该土地的所有权。第三,依法拍卖土地。集体建设用地因偿还债务、设定抵押等原因,经法院判决后没有履行给付义务将土地拍卖,使该集体丧失该部分土地所有权。
      二是因所有权主体分立或合并而消灭。土地所有权人的分立与合并,必然带来土地所有权的变更,从而导致旧的土地所有权主体土地所有权的丧失。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并或分立必须是在自愿原则下进行,由于合并或分立土地权属发生转移,转移后所有权法律属性不会改变,即原为农民集体所有转移后仍为农民集体所有。
      旧的土地所有权人消灭了,新的土地所有权人也产生了,土地所有权从一个权利主体转移给了另一个权利主体,因而,土地所有权权利主体的合并与分立也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取得的重要方式。
  • 征地补偿项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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