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假释材料己提交当地司法局怎么办理

刑事辩护
2019-08-17 15:02:5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假释的法定程序是:
    一、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监狱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并复以下材料:
    1、罪犯评审鉴定表;
    2、罪犯奖惩表;
    3、终审法院判决书和裁定书;
    4、历年减刑裁定书复印件;
    5、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具体材料;
    6、未成年或者老残(自伤自残除外)的材料。
    对无期徒刑假释建议书应当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局同意后再提出假释建议。
    二、监狱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监狱的假释建议书后审查其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齐备、程序是否合法;
    三、人民法院在审查案件材料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裁定予以假释。
    假释由裁定宣告之日起计算,考验期为执行完毕的刑期,考验期内一般不予减刑,被判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假释之日起执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罪犯实行假释,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严格掌握执行标准,对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严格执行刑法规定的标准外,对下列罪犯也可适用假释:  
    一、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符合刑法规定的可以假释;  
    二、对老年和身体有残疾(不含自伤自残)罪犯的减刑、假释,应当主要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除刑法规定不适用假释的犯罪外,有悔罪表现,丧失作案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且假释后确有着落的老残犯,可依法予以假释;  
    三、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刑法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的,可以假释;  
    四、获假释的罪犯,除有特殊情形外,一般不得减刑,假释考验期也不能缩短;  
    五、罪犯减刑后又获假释的时间间隔,一般为一年,对一次减二年或者三年有期徒刑后又适用假释的,其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六、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假释,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时间,应当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假释程序:  根据刑法第82条的规定,假释依照减刑程序进行。  此外,根据刑法第81条第1款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案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后,应即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假释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假释的,应当裁定撤销中级人民法院的假释裁定。
    (2)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案件,应当报送报请核准假释案件的报告、罪犯具有特殊情况的报告、假释裁定各15份以及全案卷宗。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案件,予以核准的,作出核准裁定书;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撤销原裁定、不准假释的裁定书。
  • 办减刑好还是假释。 减刑和假释并不矛盾,但是假释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 ,即一个是服够法定的刑期;第二不能是累犯和重大犯罪判刑十年以上。减刑不受上述限制。
      《刑法》第八十一条 【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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