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以海边水产养殖塘塘主的名义(此海塘已获得国土局土地他项权证,并在合同中允许我出租)于2008年4月与一家公司订立了一份海塘租凭合同,因当时谈的比较急,双方谈妥后就签订了租赁协议,双方当事人签字并加盖公司章,并在合同明确不得转租,但在2010年4月发现,此塘并非是原承租人在经营,而是由他人在经营养殖,所以向原承租方提出疑议,承租方的答复是原来承租方的公司让现在经营养殖的人全部买断,为了求证答复的真实性,今年5月我到工商部门查询了目前的投资人,结果并非他们所答复的结果,而是投资人并未进行过变更,在查询中又发现,承租方公司于2008年7月才成立,也就是说在与我订立合同时他们并未取得营业执照,公司章也是擅自私刻,同时他的经营范围也没有水产养殖,而只有种植。这种情况下能否认为无效合同?而与他解除合同吗?

2019-08-17 11:49:1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怎样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法令规则能够单独解约租房的合同如下:

    1、《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则: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借物有些或许悉数毁损、灭失的,承租人能够恳求削减房租或许不付出房租;因租借物有些或许悉数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完成合赞同图的,承租人能够合约解约。
    即是说在租借房子具有瑕疵如房子无法供人正常寓居,或许租借人并非一切权人且未获授权租借的,致使承租人无法运用,或许利益遭到首要影响,或许在恰当时期内不能进行运用收益的,或许租借房子毁损致使不能完成合赞同图的,承租人能够合约解约。

    2、《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则:租借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许健康的,即便承租人缔结合一同明知该租借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依然能够随时合约解约。此条规则仅限于物的瑕疵,而且限于物的瑕疵达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许健康的程度。假设租借房子的瑕疵不会致使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许健康的,而该瑕疵在缔结合一同即为承租人所知悉的,承租人将不得主张合约解约。

    3、《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则:承租人未依照约好的方法或许租借物的性质运用租借物,致使租借物遭到丢失的,租借人能够合约解约并恳求补偿丢失。承租人违反约好方法,或许不依租借房子的性质而对租借房子进行运用收益的。

    4、《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则: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付出或许拖延付出房租的,租借人能够恳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付出。承租人逾期不付出的,租借人能够合约解约。(承租人拖延付出房租,经租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内付出房租的。

    5、《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则:承租人未经租借人赞同转租的,租借人能够合约解约。承租人未经租借人赞同,将租借房子转租于第三人的。
  • 法律规定了某些情形下的合同不能生效,包括:
    1、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3、 以合同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法律还直接规定了部分无效的情形:
    1、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
    2、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合同被撤销、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双方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损害第三方利益的,还应返还第三方财产。以上是无效合同的效力状态规定
  • 无效劳动合同分为部分无效和全部无效两种情况。部分无效的,有效部分还可以继续执行,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没有法律约束效力,用人单位应参考同工同酬原则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并且过错方应赔偿造成的损失。  依据《劳动法》第十八条 无效劳动合同的表现形式为: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如果订立劳动合同时,当事人一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有意制造假象欺骗对方,致使另一方上当受骗,造成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认识和判断,从而同意订立的劳动合同,则属于采取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威胁手段,指当事人一方用可能实现的危害对方人身或财产安全的行为相要挟,迫使对方违背意愿而与其订立劳动合同。无论是采取欺诈手段还是威胁手段,所订立的劳动合同都违背了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它的后果是侵犯了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因而这种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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