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和前夫法院判决离婚已3年多,离婚原因是前夫生活不检点,对家庭不负责,离婚时未对房产进行分割,各自的名下各有一套房产,各自居住,他名下的价值150万,我名下的价值300万,现我把在我名下的房产卖了,前夫向我索要房产差额,请问我该你怎么办?谢谢!

离婚
2019-08-16 11:24:0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在协商不能离婚的情况下,只能诉讼到法院要求判决离婚。
    2、财产分割的问题。根据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像你说的这种情况,法院会支持房子归男方所有,男方补偿从结婚登记到现在你共同还款所付出的资金总数(每月650元左右),至于房子升值的部分要看评估报告的价值,升值部分双方平分,男方补偿给你。如果仅仅是第一条套房。
    3、从你们现在情况,第一套房卖了之后又购置了新房,目前法院观点不一,有的主张把第二套改善房作为共同财产来分割,也有的认为应当从第一套房中的出资财产比例对第二套房根据比例分割。
  • 一夜情、通奸、嫖娼等等行为,都不算过错行为,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一般会不会照顾受害方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时,以照顾无过错方为原则。
    ”需要提醒的是,所谓“照顾无过错方”通常是在离婚时财产的分割方式上,对无过错方予以适当的照顾。在财产的数量上可能是略有倾斜的分配,或者是在财产总类的分割上更多的是考虑到无过错方的生活、工作的便利。
    比如说夫妻之间在婚后有一处共同房产,如果双方都坚持要求分得房子而同意给对方适当的折价的话,那么法官就可能考虑把这处房子判给无过错方。而由无过错方给予过错方适当的折价,这也是对于无过错方的一种照顾。
    所以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发现,很多当事人的想法只是一种想当然,并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 婚前房产属个人,婚后房产要看谁出钱购买的房产。如果是共同出钱是共同财产。婚姻法规定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1.离婚时,一方已经继承的遗产分割
      
    (1)一方继承的财产的分割
      如果离婚时,夫妻一方已经继承的遗产,即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即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除外)。
      该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离婚时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遗嘱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遗产的分割
      如果配偶一方继承的遗产,被继承人留有遗嘱,明确指出只归夫妻一方,那么,该遗产属于夫妻一方的遗产。夫妻离婚时,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2.离婚时,一方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但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
      如果离婚时,夫妻一方作为法定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没有进行实际的分割,那么起诉离婚时,遗产能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呢?
      由于遗产没有进行实际分割,还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待到实际分割后,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才能进行分割。因此,《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第15条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