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在太平洋保险买了两份保险,一个是大病险,一个是意外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我自己的名字,这样在法律上可以吗?谢谢你

保险赔偿
2019-08-16 06:30:5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一般来说,交通事故致人受害的,又符合人身意外保险约定的“意外伤害或身故”的。于交通事故而言,受害者是被侵权的法律关系;于人身意外保险而言,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是商业保险合同法律关系。
    也即二者因法律关系不同,不存在只能得其一的情况。依照我国保险法有关规定,因第三人造成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伤害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且保险人对第三者没有追偿权。
    综上,也就是说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得到赔偿后仍然有权要求保险人赔偿,故此,可以二者兼得。
  • 你好,撇开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的损失无疑是由致害人赔偿,致害人承担的是侵权赔偿责任,归责原则一般是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一旦投保了交强
    险,保险公司基于保险合同承担合同责任,无论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有无过错,只要被保险人应当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其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
    任原则。
    根据《道交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只要被保险人不是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搜索
    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按照法定规则赔偿。
  • 医疗保险与大病保险的参保对象都是城乡居民,不过两者的保障能力不同,保障范围也不同。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也有分商业与社会的,在这里分开讲。
    如果是社会保险来看:
    1. 从报销范围来看: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将报销75%;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有一点很重要,就是参保人员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个人负担部分,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将报销75%;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最高报销额40万元。
    2. 保障能力不同: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由政府制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参加的一种社会保险;而大病医疗统筹制度则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
    如果是商业保险方面看:
    商业医疗保险,一般是对社保进行的一个补充型保险。分为住院津贴型保险和住院报销型。通常是一年一保,也有保障终身的险种。重大疾病保险分为消费型,返还型和终身型。
    消费型的就是交几年保几年,费用低廉,保障高,可以用较少的钱做到最大的保障;返还型的话是保险期满时返回保额或者保费,保险期间有保障功能,同时也起到了强制储蓄的功能,有病的时候起到保障的作用,平安度过保险期,也能为养老金做补充。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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