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国有企业职工在企业转制出再就业中心时,没有在解除合同上签字,也没有领取任何经济补偿金。请问我现在是否是企业的职工。??谢谢

2019-08-15 19:58:0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及赔偿金?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应按约定向劳动者支付不得少于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年工资收入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5)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等等。  相关知识  经济补偿和赔偿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正常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  
    (一)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频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属于前面列举的第
    2、3项的情形,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赔偿性的经济补偿  
    (一)用人单位无故拖欠或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以及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外,还应加付相当于应发金额的25%的经济补偿金。  
    (二)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补偿金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 用人单位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或者说辞退、开除你)分以下三种情况,你自己对照下属于哪种情况,应该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而没有支付给你的,可以在1年内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的,你没有过错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你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个月的本人工资,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你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N+1;
    3、你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你解除劳动关系。相关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39、
    40、
    46、
    47、87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
  • 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赔偿金:
    1、在劳动合同期内(如果劳动者没有过错)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2倍经济补偿金数额的赔偿金。
    2、如果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应再支付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3、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是半年内按照半个月计算,满半年按照1个月计算。
  • 单位解除合同哪些情形需付经济补偿:  
    一、需要经济补偿的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非因劳动者过错的单方解除。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在这三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情况下解除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二)经济性裁员。  
    1、用人单位是属于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需要裁减人员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可以依法宣告破产。对濒临破产业,允许一定阶段(不超过两年)的整顿期。  这些企业裁减人员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是随时都会出现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只能依靠自身力量克服上述困难,这就必然涉及到裁员问题,因此裁减人员对用人单位来说势在必行。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二、不要补偿的情况: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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