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律师,二胎是2015年2月份生的,计生办的说要罚款,二胎政策都开放了,为什么还要罚款呢?

2019-08-15 14:31:2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国家是在2016年实行新的计生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位子女。  家庭生育三孩子女,只要没有事先办理准生证,都属于违反国家计生政策超生子女,当事人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名义的罚款。
    当事人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具体罚款额度各地规定不一样,以当事人所在地计生政策规定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反国家和当地计生政策生育子女,已经接受过罚款的行政处罚,不会再因为这次超生再次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  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  第五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 收养孩子,必须要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也就是说,只要你符合《收养法》规定的眉头条件的,即使你已生育两个子女,照样可以合法地收养子女。
    具备收养条件的,必须到民政机关进行登记,并办理收养证。
    《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计生部门需要追究的,只是非法收养行为。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 你好,现在全面放开二胎,二胎不会罚款。开放二孩政策是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中公布的一项政策。是中国实行的一种和计划生育政策相对应的生育政策,以应对中国老龄化,人口比类失调等问题。
    2015年10月,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全面放开二孩政策。至此,实施了30多年的独生子女政策正式宣布终结。只要是合法的夫妻就享有生育二胎的权利,不再受“单独二孩”政策或“双独二孩”政策的限制。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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