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老公是安徽天长XX的,我是安徽宿州XX的,我们在安徽滁州XX买房居住,现在要办理离婚手续,在当地民政局可以吗?

离婚
2019-08-14 14:16:4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民政局怎样办理离婚手续: 离婚登记的程序  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一)、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三)、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四)、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五)、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名;  
    (六)、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七)、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八)、颁发离婚证。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2、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4、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5、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 民政局怎样办理离婚手续:  
    一、离婚登记的条件:  
    (一)、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二)、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四)、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五)、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六)、当事人持《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二、离婚登记的程序  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一)、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三)、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四)、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五)、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名;  
    (六)、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七)、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八)、颁发离婚证。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2、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4、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5、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三、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通知单》,并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服务。
  • 离婚有两条途径,法院诉讼离婚和到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两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章 离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夫妻一方坚持不离或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达不成协议的,只有通过法院诉讼离婚。
  • 关于去民政局离婚的手续,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五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