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老公于2014年和几个公职人员在担保公司担保了一笔400万的债务,并有资产抵押两套房产220万(已拍卖)及所属担保人之一的担保公司的股权(200万).现经法院判决,已抵除220万。但是200万股权方面,担保公司讲已经与200万股权所有人签署协议,将200万用于偿还了主贷人的另一笔贷款。这一协议其他担保人并不知情,也未允许股权抵扣其他贷款。请问:这份200万的股权是否属于本比反担保的质押物?未得到其他担保人同意的情况下,违规转出质押物法院是否可以收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