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在工厂上班受伤了,住院没用自己的名字,病历都被老板拿走了,现在老板不赔偿,该怎么办?????

2018-08-20 19:24:2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是工伤,享受工伤待遇。建议先进行工伤认定(单位在一个月内不申请的,劳动者可自己申请),再进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然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
    2、赔偿项目:医疗费、停工留薪工资、一次性伤残(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津贴、护理费、交通住宿费等等。
    3、以上项目需要结合工伤等级、工资、停工留薪期等计算,如需帮助,请来电咨询或者面谈。
    4、温馨提示:请勿相信中介黄牛,黄牛收费高且不专业,私下鉴定无效,建议委托专业律师。
  • 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属于工伤。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认定工伤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等级依据相关的规定补偿,存在争议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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