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老张购买一辆面包车自用,行车证载明:“非营运”。今年1月老张在保险公司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三责险。因业务需要,老张在今年3月份将面包车变更为“营运”。今年5月份,老张驾驶该车发生事故(发生事故时,该车为空载),造成对方20多万元损失。保险公司在赔偿122000元后以“危险程度增加未通知”为由拒赔。请问:保险公司拒赔是否合法?

保险赔偿
2019-08-11 17:11:1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保险公司拒赔的情况:
    1.酒后驾车、无照驾驶,行驶证、驾照没年检的不赔:以上这些情形中,司机并不具备上路行驶的资格,严重违反交通法。此外,驾驶员与准驾车型不符、实习期上高速等情形,保险公司也会拒绝赔付。
      
    2.地震不赔:遵循了大部分财产保险都不保地震责任的惯例,由于缺少数据和经验,保险监管部门也不鼓励保险公司承保。
      
    3.精神损失不赔:大部分保险条款会有类似的规定,“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赔偿视为责任免除”。
      
    4.修车期间的损失不赔:修理厂有责任妥善保管维修车辆,因此,如果车辆在送修期间发生了任何碰撞、被盗等损失,保险公司都会拒赔。
      
    5.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不赔:保险公司认为该损失是由于操作不当造成的,当车辆行驶到水深处时,发动机熄火后,驾驶员又强行打火才造成损坏。这一条款是在去年夏天的暴雨过后浮出水面的。
  • 2012年12月17日,国务院决定对《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本决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 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是应当属于赔偿范围的,最高人民法院有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保险公司是否赔偿,需要看合同约定,除非合同与法律相抵触。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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