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们是1号店员工,1号店已被京东收购,2017年3月17日1号店的区域经理和京东的人事还有劳务派遣公司的人给我们传达的信息是4月1号正式并入??我2011年4月1号在深圳店正式上班,6年时间,我们这里面的所有人都是好几年的员工,从最初的几十箱货从踩自行车到三个人拉着一台冰箱推着三轮车去送货再到不断的壮大,然后到被收购直到目前为止合同到期时间为2018年6月29日,最开始面试的都是一号店的区域负责人当时交的保证金加盖的公章都是一号店的公章,有工作服,工作证都是1号店。??对于不去京东的1号店自签的员工有二种选择,一种是不续签劳动合同的给予赔偿走人,第二种是接收京东的合同继续在京东上班,而对于劳务派遣公司的如果说不去京东就属于自动离职,因为他劳务公司还在你是给他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所以不给予赔偿,但是我们的实际用工单位是1号店??如果说只是和劳务派遣公司的关系,但是都穿着1号店的工作服,说着您好!我是1号店的配送员,您在1号店订购的商品到了,这类的品牌宣传语来推广1号店,相对来说劳务派遣这个公司只是1号店的一个代发工资的一个部门???另外,就是去的从4月1号起半年内还是维持现在的劳务关系,还不能算是京东的自签员工,说是半年的试用期,对于这个的说法我们也觉得非常的不合理,对于我们劳务派遣的是不给予补偿的,那么我想问一下如果没有补偿只是因为收购的不是劳务派遣公司吗?如果我不去就属于不履行劳动合同的这种说法合理吗?换一种说法是不是我签了这份劳务派遣合同就是要我去哪家公司我就得去哪公司,哪怕现在的公司倒闭从新派遣我去另外一家公司也得去,而我就没有选择去与不去的权力?这是否属于一份强迫性质的劳动合同?如果不去就属于自动离职?那这种关系是否属于奴隶制的关系?这对于我们这些劳务派遣的员工是否合理??我们应该怎么做来维护自身权益?现在劳务公司天天让我们这些不想去新公司上班的员工自已签离职

公司并购
2019-08-07 16:47:3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
  • 以公司名义与商场签订租凭合同,公司授权公司某位员工,以员工的名义办理营业执照属于挂靠经营。
    挂靠经营实际上是一种借用关系,这种借用关系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单纯的物的借用关系,其内容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借用资质、证照、经营权,有的是借用被挂靠人的信誉等等。
    为此,分清挂靠经营的内容,明确其合同目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是正确评价挂靠经营关系的前提。
    挂靠方的经营方式是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这表明,就于被挂靠方的关系来讲,挂靠方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与被挂靠方地位平等。
    挂靠方是实体义务的履行者和权利的最终享有者,对经营活动能够独立核算,独自组织实施,是盈亏的终结承受者。
  • 收购公司的流程:
    1、意向性洽谈;
    2、双方尽职调查;
    3、商定收购协议条款;
    4、双方股东会决议;
    5、签订正式收购协议;
    6、必要时还需审计、评估和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
    7、涉及国资的,协议生效的必要条件是国资审批;
    8、涉及外资的审批;
    9、其他特殊项目涉及的政府审批;
    10、现金收购支付收购价款,其他方式收购按照协议办理相关支付手续;
    11、验资;
    12、工商变更。
  • 一般事业单位没有编制时候但又需要用人时候就会用派遣人员,而派遣人员是属于劳务派出公司的人力资源,暂时还不属于用人单位员工,等到用人单位有编制后可以转为用人单位员工。但是所享受的待遇和社会保险与用人单位的正式员工都是一样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