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和另两个合伙人开了一家上门洗车服务项目,现在我的经济出现短缺,跟合伙人协商退股,他们也同意了,经过对公司的账目清算,还应退我40000元。旦现在他们一直不兑现。而且在我们协商期间,把公司的设备搬到其他地方雨别人合作了,(我方没有同意搬走)。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

2019-08-07 05:13:3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四十七条 合伙人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八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第五十一条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五十二条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五十三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十四条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担亏损。
  • 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和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节 入伙、退伙  第四十三条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四十四条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四十七条 合伙人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八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四十九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第五十一条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五十二条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五十三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十四条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担亏损。
  • 合伙企业的税收如何缴纳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一般观点认为,合伙企业的所得税负担轻于公司制企业。理由是:对作为投资人的自然人在税收成本上有一定差别,公司制企业存在企业所得税双重征税问题,而合伙企业只对合伙人征收一重所得税。
      《合伙企业法》、新《企业所得税法》以及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均明确境内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早在2000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有关“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只对其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制定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明确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基于上述规定,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的税收差别主要表现在投资人身份为自然人时。
  • 公司被宣告破产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即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清算,以了结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破产清算组在收集管理破产财产的基础上,对破产财产进行估价和处理;二是用变卖破产财产的价款支付破产费用,清偿优先受偿人,然后将剩余金额在所有破产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为:  
    1、成立清算组  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公司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代表、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所组成。  
    2、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破产财产主要由下列财产构成:宣告破产时破产公司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破产公司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得的财产;应当由破产公司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破产债权包括: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以及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  
    3、破产财产分配  由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清算组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破产费用,这包括: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破产程序终结。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为破产公司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为破产公司所欠税款;三为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4、破产清算终结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得清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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