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外面认识的人合伙做生意。我们是2010.9.16签的协议。协议期一年。协议期满了。我们也没有继续签协议。但是我们还是在合作起的。直到2013.5.1我不想和他做了。我退出来他不腿我钱。那个时候签的协议还有效吗。他不退前我的理由是外面还有欠款没有收。要我必须收到了才退。我后来就自己做同样的生意。他就说我又做了同样的生意。他就说不退我钱了。他说我当时说不做了的。现在又要做。我可以要回我那个钱吗。谢谢
-
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约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
退伙的时候公司大概有以下三种情形:
公司盈利:如果公司盈利,我们可以按照投资加上每年的固定回报来退还退股方的股份,也可以采取对公司的股价进行估值,退还相应的股份比例。
公司持平:这种情况处理相对简单,可以按照原股退回。
公司亏损:可以让对方承担相应的损失。
-
合同法中有这样的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
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一般来说,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
-
1、信用卡欠款不还,可能坐牢,可能不是。
2、坐牢是因为不还的情形符合刑事犯罪。
3、法律规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
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