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今年27岁,2014年结婚的,结婚后我先生因信誉不好,开不了信用卡!之后用了我的名义就开了6.7张不同银行的信用卡!现在信用卡欠款加起来大概有10万左右!其他车贷有10万左右!我问我自己的朋友借了10万,但这些钱的用途都是给我先生拿去生意上周转,还有花在小朋友身上!就我的名义欠款就有30几万了!我想问,如果我要离婚,这些贷款怎么处理?算不算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是不是每人负一半债务,还是我一个人承担所有的债务?这些债务会不会牵连到我家人,例如我爸爸妈妈?

离婚
2019-08-06 09:41:3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一方对外所负债务原则上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以主张双方共同偿还。
    如果不是为了夫妻共同利益,就不是共同债务。属于个人债务。
  • 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属于房产所有一方的个人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属于共同债务,即使离婚后,也需要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 。在你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者双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次,他承认与否是不影响他偿还的义务,根据我国《婚姻法》41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按下列步骤清偿:
    1.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2.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且,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
    (二)第二十五条,无论一方在离婚时是否分得夫妻共同财产,也不论其分得多少夫妻共同财产,均应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