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离婚,房子和儿子能判给我吗 在十月份我借钱补交的一成重新签了购房合同,购房是写的我一个人名字。请教各位律师我能要到我儿子的抚养权 各位律师好,关于我婚姻问题咨询下你们。我的情况如下:我和老婆异地恋不到半年就在2016年元旦订婚的,女方要我家买房。在2016年国庆节我拿着父母一辈子的积蓄在西安买房付了两成首付,2017年过年和老婆结婚了。2017年9月份开发商预售证下来了,由于西安市购房政策的变化要最低首付三成,在十月份我借钱补交的一成重新签了购房合同,贷款目前没有批下来,预计2018年三月份批下来。购房是写的我一个人名字。2017年七月份有了儿子。现在儿子不满一岁。

离婚
2019-08-06 02:41:4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婚内贷款买房,房子是共同财产,贷款是共同债务,都是一人一半。
    至于抚养权,就有点复杂了。抚养权如何判决,和以下这些因素有关:
    1,夫妻双方抚养意愿:也就是说还是会尊重意愿,如果一方不要另外一方坚决要,那法院是会尊重的。
    除非是两方没有达成协议,才会判决。
    2,孩子的性别和年龄:一般2周岁以下的孩子会判决给女方,2~10岁的孩子会依据性别判,10岁以上的孩子以孩子意愿为主。当然,还和孩子个数有关系,你们家是两个,很有可能一人一个。

  • 1、 在结婚后购买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般在离婚时均等分割;如果一方有外遇的,则应当少分财产和赔偿一方;2周岁以下的小孩归女方抚养,其它年龄的小孩根据有利于小孩成长的角度决定抚养权归属的,未抚养小孩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抚养费,抚养费数额根据小孩实际情况和当地生活水平确定,一般是支付一方收入的20%到30%;
  • 根据《婚姻法解释
    (三)》第十条的规定,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故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婚前一方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银行是在审查其资信及还款能力的基础上才同意贷款的,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合同相对人,故离婚后应由其继续承担还款义务。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婚前取得产权证的,《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
    (一)同时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无疑是婚前财产。所以,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