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在这个公司工作2年10个月,从去年年底开始,公司逐步将我部门工作移出给其他部门人员接手,然后美其名将我们转为监督人员,到今年8月份,公司以并岗为理由,撤销我们工作组,并要求我调岗到其他地方从事与我现在工作不一样的工种,初次谈话的时候,有明确表明要撤销我们组,我是组长,他们要调我过去其他地方上班是作为最底层员工,薪资不变。我不答应。第一次谈话没有录音,后来谈话他们否认撤销我们组,但是我们组只有在异地设立,问我是否愿意去外地工作,我孩子只有一岁,所以不同意,后来一直劝我调岗,我有电话录音是他之前提到撤销我们组的实事。现我不同意调岗,公司口头表示只能解除劳动合同,只同意每工作满一年就赔一个月的工资,我不同意,而且他们10月13日跟我谈,叫我月底前离职,但是他们表示不会多赔我一个月。我这种情况属不属于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我能否主张赔偿2N+1?

劳动合同纠纷
2019-08-05 17:03:0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经济性补偿金的标准是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满六个月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的工资,87条规定的赔偿金是经济性补偿金的双倍。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1、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你支付赔偿金。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2、【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你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你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你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 工伤职工如果是主动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如果用人单位解除的,可以要求补偿。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失业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必备三个条件之一,工伤职工没有例外。
    主动解除合同属于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主动解除合同时,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所在省或直辖市、自治区规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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