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一所学院连续工作了13.5年,单位只在2008年新劳动合同法出台的时候,跟我连续签了2年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后就没有续签,一直过了10个月后,又要求补签聘用合同,而且签订日期也是上一份合同的到期时间,也就是说是10个月前的日期。在补签合同两个月后,给我们开会说,合同到期终止了,因为学院法人消失,各位以后就和学院没有关系了。单位的做法对吗?劳动法不是规定连续十年在一个单位工作的不能无故解聘吗?聘用合同到期后我为校本部工作了3个月后拿出7个月期限的聘用合同让我签,我书面要求签定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被拒签,而且被停工作,不给发工资,我现在是否属于默认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被事实解聘?我是编制外的工勤人员,我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能否要求双倍违约赔偿金?谢谢。

劳动合同纠纷
2019-08-04 23:37:4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的情形有很多种:
    1、员工有犯罪行为,被追究违约责任的。
    2、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3、员工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4、员工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单位通知后人不改正的。
    5、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法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6、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7、企业发生严重经营困难,需要裁员的;当然可能还有其他情形,不一一列举。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说劳动合同没有期限,在本质上跟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一样的。比如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在这三年里,如果员工出现的上述情形的,用人单位一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样的道理,员工在无固定期限合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用人单位也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标准计算。
  • 劳动合同违约的赔偿金如下:《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除法定情形以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其立法主旨是为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按照该法规定﹐劳动者应当承担违约金的情形祗有两种﹕一种是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且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一种是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用人单位需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除此之外﹐用人单位无权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无需支付辞退员工补偿/赔偿金的情形如下:
    (一)劳动者有下列情况的,用人单位可以不经通知即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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