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老师你好,我上次遇到交通事故,我是驾驶员对方电动车,然后发生碰撞,现在对方以无大碍,但是不积极配合调解,还提出无理条件要求给他5000元,不愿意去保险公司调解,马上过年了,我现在在上海,过年回家后我有可能就不来上海了,所以着急处理此事,请问我该怎么办?(交警判我全责)

2019-08-04 13:13:2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交警处理一般程序交通事故,交警需要具备的:条件和资格这个是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条中有对事故勘查人员作了资格规定。
    目前资格规定主要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管理规定(试行)》。
    这个属于内部办案规定,可能互联网查询不到,我大致内容告诉你一下:
    1、事故处理岗资格等级分为三种,初级,中级和高级。
    2、初级资格可以处理一些财产损失及伤人的事故。
    中级资格可以处理财产损失、伤人的事故和亡人的事故。
    高级资格是可以对所有类型事故,并初级和中级资格办案人员进行案件指导。
    一般程序案件既有财产损失,也有伤人,还有死亡的,具体还是看案件性质来确定相应办案资格。
  •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并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 交通部门调解解决,时间短,无需支付费用。法院起诉解决,时间长,需要支付诉讼费等费用。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并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 先由交警部门出具责任认定书分清责任。如果比较严重,建议起诉并申请法院查封肇事车辆,如果构成人身损害或者伤残的建议先去司法鉴定中心做伤残等级鉴定;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12万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各自的责任大小来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抚养费、后续治疗费;构成残疾的还应支付残疾赔偿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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