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公司明知道车辆是已经达到报废车标准了,但还给员工开,员工开车出现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发生时间是在晚上21点左右,公司认为不是履行职务行为,但事实上当时实在履行职务行,只是没有实质性的证据。还有根据规定,驾驶报废车辆行驶造成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并且还要处以2000元的罚款,收缴车辆,并追究法律责任。追究誰的责任,什么责任?首先必须明确两个事实,1、该车辆登记在谁的名下,是公司还是员工个人?2、员工在驾驶该车辆时是否已经明知该车辆属于报废车辆?如果该车辆登记在公司名下,公司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若员工并不明知该车辆属于报废车辆,其责任也会相应减轻1、车辆是登记在公司名下。2、现在听法院的意思是要按份责任来判决,但我们受害人觉得公司应该承担连带责任。3、肇事者由于没有钱所以我们受害人是想公司承担连带责任。4、如果向您说的按连带赔偿责任,那一条法律依据能有效的说明?

2019-08-03 12:04:4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 如果车主驾驶报废车发生交通事故,因对方违反交通违章规则,造成事故伤亡,使用报废车车主可以向法院上诉,要求进行赔偿。
    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主要看当事人的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该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原因力的大小;以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但是报废车还是会被扣留。
  • 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手续,需要当事人到车辆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不能异地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所以,当事人只能到登记车辆手续的成都车管所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十八条除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灭失的;
    (二)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三)因质量问题退车的。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
    (二)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属于本条第一款第
    (二)项和第
    (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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