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于1994年7月在顺德的一家工厂开始工作,一直到现在,公司的合同原本都是一年一签,2010年初调到销售,2011年到现在都没有再签合同,有消息说老板打算结业,现在说是要搬迁到很远的地方开长,不愿意的可以提出辞职,就是想不给员工遣散费用,请问我们能有什么样的补偿,补偿标准是什么,因为我们是做销售,从2011年开始没有底薪,全部靠提成!!?

那我和工厂老板协商的话,可以提出多少补偿,听说是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我工作近18年,是否可以提出18个月的补偿?另外一个月的工资是按什么标准定,是当地工人平均工资还是最低工资补偿标准,还有其他别的补偿要求么???

2019-08-03 08:51:1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如果遣散员工的应当支付一定的费用。按照法律规定,公司发生兼并的,并不影响原来劳动合同的履行,如果合并后的公司要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应给予经济补偿,按一年补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的补半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
    属于违法解除的,要支付双倍经济补偿。
  • 劳动法只规定了,用工单位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劳动保障的最低工资,你的工资必须根据工作的难易程度和工作的劳动强度等综合来评定,用人单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时候会约定一个工资,只要这个工资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劳动保障工资即可,如果你觉得低可以不从事这份工作!所以,个人认为,你这个很难仲裁
    但法律也有条规定劳动者一律平等,在一个单位同等岗位的工资应该相同会相近,所以如果你的工资比你单位同等岗位的工资明显过低,那么可以申请仲裁!
  • 劳务派遣单位还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协议中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 我国《劳动法》第五章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可见,我国并不是实行全国统一的最低工资标准,而是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其具体情况确定。
    因最低工资的确定实行政府、工会、企业三方代表民主协商的原则,主要根据本地区低收入职工收支状况、物价水平、职工赡养人口、平均工资、劳动力供求状况、劳动生产率、地区综合经济效益等确定,当上述因素发生变化时,应适当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而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地区不平衡,导致难以实行统一最低工资标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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