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朋友在快递公司上班,上了4个半月了,老板没有给他签劳动合同也没有给他买工伤保险,半个月前上班搬货的时候从车上掉下来了,脚伤得非常严重要做手术,现在老板不承认工伤也不承认他是他的员工,这种情况我们应该怎么办

2019-08-01 16:33:2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是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结论。用人单位不承认并不影响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效力。但用人单位若对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 单位不承认是工伤怎么办?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所以,若公司不承认工伤的,则应该自行证明员工的伤害不是工伤。如果单位不能举证证明的,就认定是工伤,下面由法律经验小编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   员工受伤:   
    1、由公司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公司没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公司所在地的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8、以下情形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 上班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既构成交通事故,又是工伤事故,交通事故赔付完之后,与工伤待遇不重复的部分,还可以要求工伤赔偿
    对于交通事故,首先,事故划分问题。事故责任由交警根据双方的过错以及原因力比例来综合认定。
    其次,赔偿项目。对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这一块,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抚养费等。
    同时,还要区分户口问题,城镇户口(含在城镇工作生活一年以上)和农村户口,赔偿标准也是大不相同的。最后,起诉对方及其保险公司,如果对方有保险公司的话。
    对于工伤事故,需申报工伤认定和鉴定。
    赔偿项目有:医疗费、交通食宿费、住院伙食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对于工伤事故,由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 工伤赔偿:《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