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于2009年12月为我的一个朋友做小额贷款的担保。还款日期为2011年11月。昨天,也就是2012年7月17日,小额贷款办公室打电话称我的朋友到期没有还款,并且现在没有偿还能力,要求我来负责偿还。请问我的担保期是否已经过了?还需要为我的朋友偿还贷款吗?

2019-08-01 12:41:0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借条有借款金额、利息及签名,应是有效的。没有具体的还款期限,根据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返还。至于能否连本带利讨回,关键是看是否中断诉讼时效;是否中断诉讼效,又关键是看你是否向对方主张权利或对方是否同意履行还款义务等。建议债权人提出还款主张并让对方提出还款期限、订出还款计划等,并让对方签名以此作出主张权利的起始时间的计算依据,应该说连本带利讨回问题不大。  第
    一、没有履行期限的债务关系,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
    二、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第
    三、债权人若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 贷款可以要求担保,但是必须合法。
    对于抵押担保,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可以在抵押合同中事先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可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抵押权的法定担保范围包括:
    (1)主债权;
    (2)利息;
    (3)违约金;
    (4)损害赔偿金;
    (5)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 担保人要承担连带责任予以偿还。担保人对于代替被担保人偿还的贷款数额有向被担保人追偿的权利。同时,要看在借款合同里对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是否约定了连带责任。就是说有无专门的条款或文字对担保责任作了明确的约定。
    如果约定了,只要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则贷款人即可要求担保人连带偿还,如果没有约定,则应由借款人首先偿还贷款,包括用其所有资产进行偿还,直至无力偿还为止,才有担保人代为偿还。
  • 你好!如果对方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到期之后开始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如果诉讼时效经过且诉讼过程中对方主张诉讼时效已过,会损害您的胜诉权(但是借款事实仍然是存在的,诉讼时效经过,对方可以以此抗辩)。
    如果到期您主张权利,对方以各种理由拒绝,建议您搜集您主张权利对方拒绝的证据,此时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2年的诉讼时效。如有需要您可以来电咨询或者面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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