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丈夫现在起诉离婚。我与10年前与他结合。一直没有结婚证,现在有一子一女。【女儿在生下来就他亲戚抚养,一直到现在】儿子今年8岁,一直是我养着,我现在要求抚养男孩可以吗?他还可以赔偿我多少多少?

离婚
2019-07-31 13:36:0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孩子的抚养权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见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 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对于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期间的财产适用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没有约定者,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被认定为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无论是哪一种关系,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与对方的财物,按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应根据双方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对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返还。
  • 没了结婚证,即结婚证丢失,可以:
    (1)先补办结婚证再离婚。这是一个连贯的过程。《婚姻登记条例》中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办。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
    (2)去民政局对结婚证丢失情况作出书面说明,该说明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然后让工作人员出具婚姻关系存在的证明,再离婚。
  • 你好,可以起诉离婚。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应准备、提供以下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   
    (一)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起诉状三份,给法院两份,自己留一份;   
    (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复印件给法院两份,自己留一份;   
    (三)原告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交给法院;   
    (四)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交给法院;   
    (五)孩子的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复印件给法院两份,自己留一份;   
    (六)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符合《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离婚必备条件的证据材料三份,给法院两份,自己一份;   
    (七)其他主张自己诉讼请求成立的证据材料三份,给法院两份,自己一份。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