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你好,我在六月份全款买了一个41.33的房子,可是昨天售楼处打电话说测绘面积出来了是46.97让我去补交多出的面积钱,当时买房子时候和他们签的是一纸商品房认购书,不是正式的黄皮合同,认购书的第三条如下 ,面积确认与面积差异处理,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时,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采用多退少补方式进行处理。像我这种情况我可以只补交差异的百分之三么?超出的其余部分我有权利不交钱么?

2019-07-29 20:37:1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商品房产权,实际上说的是房屋的所有权,这个权益是永久的,至于有年限的,是土地使用权。
    我们国家规定土地是国有的,你的房屋建筑在国有土地上,对土地有使用的权力,这个权力的时效分50年和70年两种。
    其中如果土地的性质是综合用地,也就是说土地上的建筑不仅包括住宅,还包括商业、医疗、教育等其他类型建筑,这样的土地的使用年限是50年的。
  • 即买房人的确定、卖房人的审查。确定好以谁的名义买房,他可能涉及到将来过户、继承等问题同时,注意轻易不要以他人名义买房,由此引发纠纷的情况很多,卖房人应是开发商,少数例外。

    1、购房者应要求其提供营业执照原件,查看是否通过了最新年检,贴有年检标记,经营范围中有无房地产开发销售内容,如没有相应资质,将导致开发销售行为违法,这样的房产买不得。
    2、售楼广告很多购房诉讼是因广告宣传而起,在对楼盘的宣传中,开发商过多使用溢美之词已形成一股潮流,开发商对楼盘的规划环境、价位等极力进行包装,而直接面对购房客户的售楼人员更是利用楼宇沙盘模型大做文章。
    3、让购房者觉得买到了便宜,优美的环境、低廉的价位并能享受到开发商无微不至的人文关怀,实际上,一旦购房者拿到钥匙踏进自己的房屋,往往发现开发商描述的各种美好景象与现实相距甚远,于是产生一系列纠纷,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只好诉至法院讨说法。
    4、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购房人最好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开发商将广告承诺的内容写入双方协议中,或要求作为合同附件,使其成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以此约束开发商实现广告内容。
  • 第一,婚后的按揭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子是按揭的,房屋的价值部分,要剪掉房子的按揭部分。剩余的部分为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夫妻财产原则上平分,也就是说房产的价值部分有你两个平分。
    但你妻子与他人同居属于有过错方。
    第三,你妻子属于有过错方,有过错方会少分该房产的,也就是说你占的份额会超过一半。
    第四,离婚与否不以财产是否达成一致为基础,如果达不成一致,法院会依法判决,你妻子与他人同居,已经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判决离婚。
  • 一种情况,实际房屋使用面积并未达到110平米,属于欺诈行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看你们合同约定)撤销购房意向合同,要求对方返还订金。 第二种情况,实际看房后,已经了解到该房屋超出
    58.09平方以外的部分为后来搭建,并非原房屋实际面积,仍然与对方签订购房意向合同,视为接受房屋的价格,你毁约不在购买,要承担定金责任--即 无法要求对方返还定金。 以上两种均有可能,建议委托律师,详细分析合同,以维护利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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