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人在深圳,欠钱的人是南宁宾阳XX人(欠款金额约7万),手里有她18年9月签字按手印的借据及其姐签字按手印的担保书,借据约定18年底还款一部分,剩余款项19年按月还款,19年年底前还完,到现在为止没还过一分钱,电话不接微信拉黑,现在我想起诉他,,因为我人在深圳上班,不方便外出,请问可以在我不需要到场的情况下起诉她么?如可以需要提供些什么,大概费用需要多少?谢谢!

2019-07-27 16:56:5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所以,作为担保人代债务人偿还债务人后,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方式,要求债务人及其它担保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 欠款起诉需要收取相关的诉讼费用,具体要根据欠款数额而定。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 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 诉讼标的额×
    2.5%-200元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 诉讼标的额×2%+300元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 诉讼标的额×
    1.5%+1300元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 诉讼标的额×1%+3800元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 诉讼标的额×
    0.9%+4800元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 诉讼标的额×
    0.8%+6800元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 诉讼标的额×
    0.7%+11800元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 诉讼标的额×
    0.6%+21800元
    10.超过2000万元: 诉讼标的额×
    0.5%+41800元

  • 1、先要明确担保人是何种类型担保。如果是保证人则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是提供抵押物担保,则只以抵押物价值为限承担责任。
    2、债务人破产进行破产清算,债权人应向法院申报债权。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3、债务人清算无法还清的债务,由保证人负责清偿。《担保法》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4、《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5、担保人被起诉后,只要在执行阶段不存在故意逃避债务的履行的情况,是不会被判刑的。如果拒不履行判决则可能被追究刑责,但这种情况还是相当少的,一般会先强制冻结处置担保人财产。
  • 担保物权是物权的一种。它是以直接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如甲以自己所购的房子作抵押向银行贷款40万元买房,此处设定担保物权就是为了确保银行40万元债权的实现,甲到期不能偿还贷款,银行就抵押的房子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我国于1995年制定担保法,规定了保证、定金、抵押、质押、留置五种担保形式,其中抵押、质押、留置属物权担保。物权法对抵押、质押、留置三种物权担保形式作了进一步的补充、修改、完善。
    对担保物权适用的范围及反担保担保合同的属性及无效的法律责任,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担保物权物上代位性,债权人未经担保人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法律后果,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的关系,担保物权消灭的原因,对抵押、质押、留置三种物权担保形式与具体运用都作了更为全面、具体的规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