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5.1我们在商场买了一套家电,我们在看了一套,又去二店看的家电,在二店我们交了两次钱,第一次钱是有剩余也没有告诉我们,销售人员也没有给我们讲清楚我们的钱怎么花的,因为其中有一台空调没有货了,导致要换空调,对方要求我们加钱,说海尔卡萨帝空调不能便宜,标价就是成交价,因为当时我们买的那款挂式空调标价7599,给我们的价格5999,换的海尔卡萨帝标价6599,这就是成交价,必须得加钱,我们不同意,后来是两台挂式空调都换了,又加的600块钱,第二天因为的人给我们打电话,说电视可以再便宜600块钱,我们后来找了二店的人,才知道告诉我们第一次交的3.5万有剩余,我们就很不开心,这件事情为什么不给我们说清楚?当时我也想和平解决,我就问我的钱怎么花的,你给我说清楚点,我心里明白点,但是销售员说我们这是做的内部的价格,你只要看总价就行,真的很让人气愤。我们想退货,说不能退,可以换,等到我们下午再去的时候变成不能退不能换,我们必须得买这些东西。后来我给五星的客服打电话说是可以退可以换的,我也有录音,我想咨询一下,这样的情况,我可以退货吗?

2019-07-27 15:09:2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2)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 协商不成,立即到消协投诉或者到法院起诉,以欺诈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后,可以请求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依行政程序解决争议,与其他争议解决途径相比,申诉具有高效、快捷、力度强等特点。

      消费者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申诉的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的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