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要离婚,男方不同意,结婚十一年,不努力工作,常在外欠债,有一儿一女,

离婚
2019-07-27 05:31:42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婚姻法》第40条规定,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从上面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处理共同债务,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原则。
    财产可折抵偿还共同债务。
    2、协商一致的原则。
    3、坚持男女平等与保护妇女利益相结合、考虑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能力的原则。
    4、采用举证倒置规则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所以在处理夫妻双方共同债务时,如果不能通过协商确定处理方式的,通过法院起诉进行处理,可以由上述原则进行确定如何解决夫妻婚姻期间的债务。

  • 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
    3、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4、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