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轿车与摩托车发生剐蹭致使摩托车驾驶人死亡,期间发出声音,轿车离开现场。事后轿车司机说不知情属于肇事逃逸吗?

2019-07-26 14:01:1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
      第十三条 对肇事逃逸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记12分;保险公司按规定应于次年上浮逃逸车辆保险费。
  • 不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离开现场的,不能认定为肇事逃逸。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构成有三个方面:
    (一)主观方面:主观方面即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动机一般是逃避抢救义务以及逃避责任追究。这种动机是积极的心理活动。虽然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但仅就逃逸行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为故意。因此只有行为人对肇事行为明知,同时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因为从主观方面来看,在犯罪恶意上是很小的,是对现场后果的害怕所致。但毫无疑问,其逃逸行为还是直接故意所致。所以无论何种情形,行为人在逃逸时都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并对逃逸行为有直接的故意,这是行为人的主观方面。
    (二)客观方面: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从刑法理论来看,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最直接的便是对行为的客观方面予以认定。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肇事逃逸行为,是最高院的《解释》中规定了在五种情形的基础上而逃跑的行为。这就可以明确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作为交通肇事罪量刑的加重情节来规定的。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或者虽有交通违规行为但该违规行为与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或者行为人在交通事故中仅负同等责任或者次要责任,或者交通行为在所造成的结果尚未达到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定罪标准的,或者在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责的情况下仅致1人重伤,但又不具备酒后驾驶、无执照驾车、无牌照驾车《解释》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即便行为人事后有逃逸行为,也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三)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空间要素,即该行为是否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虽然没有逃离现场(有的是不可能逃跑),但是在将伤者送到医院后或在等待交警部门处理时畏罪逃跑,虽然无论从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都是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构成的,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而在学界部分学者认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并不深。因此,对其处理不宜过重,具体把握尺度也宜宽不宜严,所以要对逃逸行为的时间和空间作必要的限定。
  • 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法律上是有严格的认定条件的,首先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是事故后果需要达到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程度,如果造成的事故情节轻微、无人员伤亡、负次要或者次要以下责任、无重大财产损失的,是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不构成交通肇事罪那就不能被认定具有“肇事后逃逸”情形。其次,肇事逃逸的主观目的必须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如果肇事方没有此目的,也是不能认定具有“肇事逃逸情节的”。
    当然,何为“逃避法律责任”,表现上有多种形式,法律上也有多种认定,具体认定需要结合案情和证据才能得出。自首是一种量刑情节,是一种认罪态度的体现,事故发生后有自首情节,没有逃逸行为的有可能会征得对方的谅解,减轻民事上的赔偿责任,在刑事中也可以作为减轻量刑的参考,从而增加被判缓刑的可能性,但具体能否减轻责任,还是需要结合事故的综合情况而定。
    交通事故的处罚种类有很多,有扣分扣证、吊销驾照、扣车销牌、罚款拘留、判刑处罚等,会涉及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而具体适用什么处罚需要看事故的情节,轻者只是扣分扣证,重者刑事处罚。
    一般事故没有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都不会涉及到刑事方面的处罚。
  • 如果确实不知情的,不属于肇事逃逸。所谓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所以,构成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的前提是当事人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如果当事人确实不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而离开了事故现场的,因步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不构成肇事逃逸。但是,当事人是否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并不能以当事人自己的陈述为准,而应根据正常的日常生活经验、事故发生的实际情况、现场情况等因素来综合判断分析。《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五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二)“检验、鉴定结论确定”,是指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未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重新检验、鉴定,检验、鉴定机构出具检验、鉴定意见的。
    (三)本规定所称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二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四)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五)“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区市公安机关”,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
    (六)“死亡事故”,是指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七)“财产损失事故”,是指仅造成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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