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2015年11月帮朋友担保了一笔连带责任贷款,当时很清楚记得银行工作人员告诉我是一年期限,在签名时也就没有仔细看了。在2018年9月银行突然起诉借款人未能按时还款,我付连带责任,且银行提供给法院的借款合同复印件上的借款时间是2015年11月至2018年11月,但在2015年11月银行出具的一份放款通知书上明确告知借款人到期还款日为2016年11月。请问,此情况我是否承担保证责任。银行的诉讼请求是解除借款合同,并偿还本金及利息。

2019-07-25 20:29:11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 在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的情形下,因物的担保提供人不同,保证人的责任范围亦有所不同。在物的担保是由第三人提供的情形下,债权人有权选择行使担保物权或者保证债权,如当事人没有特殊约定,物的担保人与保证人处于同等的清偿地位,均有责任首先清偿全部债务。
    此时,债权人是否放弃担保物权,对保证人的责任承担并无影响。在债权人就全部债权向保证人主张时,保证人仍有义务予以清偿。当物的担保由主债务人提供时,因保证人只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部分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责。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