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家父亲与2019年1月份住院医治股骨头坏死,做了手术,出院后一周,感到疼痛,再去医院复查,发现换的骨头脱落,医生让再住院治疗,并且说不让我们交任何费用,现在已医治好了,我想请问:我们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和精神损失费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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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误工费: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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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赔偿是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建立工伤保险关系,一旦发生
工伤事故则由保险机构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用人单位不再承担工伤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单位没有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单位也应当依照《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职工进行赔偿。
但是在赔偿项目中并没有写明了可以索要精神损失费。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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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要结合下列具体情况来分析,无过错一方在适用婚姻法相关规定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婚姻法规定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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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