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首次网上立案,选择哪一个:民商事一审 或 首次申请执行?合同纠纷私下协商不成,首次起诉?

2019-07-25 16:54:5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关于仲裁裁决国家间的承认和执行,早在1923年就有《日内瓦仲裁条款议定书》和1927年的《日内瓦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但由于在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上条件过严,手续复杂,不能适应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新形势。
    因此,1958年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在纽约召开了有45个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的代表参加的国际商事仲裁大会,于6月10日通过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并于1959年6月7日生效。
    《纽约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必须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除非当事人证明有第5条规定的五项情形之一的,被申请执行的法院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日前已有一百二十多个国家加入丁《纽约公约》,这为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提供了保证和便利,为进一步开展国际商事仲裁活动起到了推动作用。
      我国自1987年4月加入《纽约公约》后,中国的仲裁裁决就可以到上述一百二十多个国家或地区申请承认和执行,而无须考虑这些国家是否与我国订立了司法协助条约。根据《仲裁法》第72条的规定,中国的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国境内,应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也就是说,中国的仲裁裁决需要其它国家承认和执行的,只要这个国家是《纽约公约》的成员国,当事人就可以向被申请执行人所在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  在此需要提醒我国涉外仲裁当事人,在考虑到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时,最好委托申请执行地的在此方面有经验和有能力的律师予以办理申请承认和执行事宜。
    聘请一位好的代理律师,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并且在一些问题的处理上把握得当,使申请承认和执行的时间大为缩短。相反,如果代理律师在关键问题上处理不当,也容易使仲裁裁决得不到承认和执行。
  • 申请强制执行,可以以邮寄的方式立案,以下为邮寄材料:
      
    1、执行申请书两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被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工商信息);
      
    4、仲裁裁决书;
      
    5、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材料(如果有)。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立案需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交通事故调解书已执行完毕,如果对方所要求你方追回的赔偿有相关凭证的话,那对方是有权起诉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是一种行政调解,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事人选择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调解所达成的协议,通说认为是一种民事合同。既然是民事合同,其成立并生效后当然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协议出具的调解书只是调解协议的书面形式。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达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由此可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书虽然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它作为合同对各方当事人仍具有约束力。  
    二、交通事故调解的期限  为了促进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使侵权行为当事人及时受到民事制裁,使蒙受损害的当事人能及时得到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权利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  
    (一)调解期限的开始日期。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如果受伤人员自愿放弃伤残评定的,从收到受伤人员书面证明之日起开始;对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从被通知人接到通知的下一日开始计算。规定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下一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期限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以停止业务活动的下班时间为截止时间。  
    (二)对具备调解开始时间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当事人请求变更调解时间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并另行约定调解时间。  
    (三)当事人申请超过法定时限或者对检验、鉴定结论、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处理(不调解)通知书”,说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调解的理由和依据,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调解过程中放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结调解。
  • 您好,目前对于经济合同纠纷协商处理流程有如下参考:
    1.原则上适用订立合同的要约和承诺的法定程序,这是因为:双方自行协商的目的是达成和解协议,而此种协议本质上还是双方意思合意形成的合同.只不过此种合同在内容上不是原来双方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而是双方根据新的情形达成的协议、对权利和义务进行必要的重新组织。如:免除或减少一方的债务、解除合同、更新合同、转移债务、转让债务、转让合同等形式.所以双方自行协商的目的是变更、解除、终止原订合同或弥补原合同条款的漏洞。一殷情形是:先由因故要求弥补,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发出要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承诺,也可以不承诺,在双方未达成新的协议时.原合同仍然有法律效力。
    2.承诺方不在法律规定或原合同约定的答复期限内答复的,应视为默认要约方的提议,从而双方的和解协议成立。这是与订立合同的一般程序的不同之处,也是双方自行协商方式的特殊之处。其建立的基点在于:对于双方争议的解决期限,有的已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有的双方当事人已在原合同中作了约定(如约定的索赔期限),因而,此种情形下,双方当事人应受此种约定的约束,如果任由另一方当事人对解决合同的有关提议不作答复,势必会损害提议方的利益;而规定对方在一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也不会损害他的利益。这样,也有利于稳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对整个经济秩序的稳定也是有利的。
    3.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协议的形式,原则上应与原合同的形式一致,或者采用比原合同更严格的形式,其目的在于稳定双方解决争执的成果.便于双方的自觉履行。所以一般就采用书面形式,原合同采用特殊书面形式的,例如经过有关法定机矢的批准,备案或公证机关的公证.当事人双方最后达成的和解协议也就遵循此种形式.必要时可采用比此形式更有效的形式.例如,尽管原合同没有经过公证处的公证,但和解协议可采用公证的形式。这样,也便于明确协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从而使该协议的法律效力得到加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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