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一名快递员,前几天我收到一单蜂蜜寄到省外,两件货,每件40公斤。当时我是跟寄件人一起包装的,寄件人也是老顾客了,来寄过很多次蜂蜜,都没出过问题,收件人收到的时候已经漏了一大半,我的上级公司说这次到中途就漏了,那边公司发照片说的漏了,但是我的上级公司没有通知我,而且那边公司当时发现漏了也没有称重量,然后继续往下面网点发货,收件人收到货的时候已经只有一点点了,桶和盖子都是好的,木架子也是好的,就是包装在木架子内桶外的纸箱有损坏,我怀疑货物被人打开盖子偷了,但是公司出示的照片上面是外包装完好下面漏了,我觉得不至于漏掉一大半,两件都漏一大半,收件人取货的时候把桶倒放也没有漏出来,但是我又没有证据证明是被偷了,收件人投诉公司赔钱,公司让我自己处理,请问这个最后是谁的责任?公司就一点责任都没有吗?

消费者维权
2019-07-24 14:05:2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交警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2、双方对货物损失进行确认,由保险公司定损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公司对货物损失进行评估;
    3、货物所有人根据事故认定书作出的过错责任与侵权方协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的,准备好证据向事故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发生提起诉讼。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42条、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在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143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买受人应当自违约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144条、出卖人出卖由承运人运输在途的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自合同成立之时,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145条、当事人对于标的物的交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本法第141条第二款第一项,标的物需要运输的,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承运人时起,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146条、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交付地点或者按照本法第141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至于约定的交付地点,买受人违约没有领取标的物的,买受人应当违约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综上所述,网上购物,在商品尚未交付之前已经损坏,该损坏应当由谁承担。理论上说,在标的物(商品)交付之前,损毁灭失的风险都由出卖人承担,但是需要排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如果你描述的情形不符合
    143、
    144、
    145、146条之规定,且双方当事人对于商品损毁灭失的风险并未另有约定,那么显然在商品交付之前,出现的损坏情形应当由出卖人或者承运人承担责任与买受人毫无任何关系。此种情形,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解除买卖合同
  • 根据《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一)保价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据实赔偿。
    (二)未保价的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因此,对货物毁损快递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 根据我国法律的限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能够与经营者商量和解,也能够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也能够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还能够根据与经营者达到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组织仲裁,甚至能够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因此,建议您能够根据法律的限定,选择适合您的维权方式,维护您的权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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