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好!我老公2009年5月办厂,2010年与厂里一财务管理人员出轨,分别于2012年5月,2015年2月,2015年8月通过该财务管理人员向同一债权人借款30多万我不知情,现债权人向法院起诉我为共同被告要求共同归还借款,1,借款我确实不知情,2,债权人与我同单位5年来一直没有与我说过,3,我老公厂所生产,生活的效益没有归家庭享有(用老公厂对公账户举证至2012年-2016年,用老公个人账户2015年,2016年,用我自己帐户证明与老公厂对公账户,老公个人账户没有经济上往来),且老公厂好多员工都愿意为我作证该厂是与老公第三者在经营,这样能证明该债务是老公的个人债务吗?请指点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