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你好,我于2014年12月进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任职保卫,就是处理社会纠纷,参与拆迁谈判,主持工地工伤安全事故的处理理赔,还有讨要公司外债的业务!由于从事工作的特殊性,老板怕公司跟我扯上关系,一直用另外一个建筑公司的公户给我发工资(另一建筑公司法人是开发公司老板的同母异父哥哥,实际操作是跟开发公司同一个财务),最近一年又用他另外一个哥哥的个人账户给我发工资!从入职开始,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有简单的一张入职申请表,还没有老板的签字!没有公章!并且从入职没有给我缴纳任何的社会保险!由于公司不想在本地继续开发,老板现在以没有事故,纠纷处理为由,让我转岗放驾驶员,工资右原来的5200,降至3500,我不同意,然后通知我只能再上两个月的班就离职!现在我应该怎么办?过完19年,他们就会去别的城市,我去不了也不想去!如果现在不干了,我应该要求补偿什么?如果跟着干到年底,他们要求一起去别的城市,不去的话,是不是什么补偿也没有?

2019-07-23 08:24:0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根据根据,劳动者辞职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的提前三日通知。但是,如果出现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特殊情形,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提前通知用人单位。
  • 法人指的是企业,你所说的情况应该是法人代表,至于法人代表是否需要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没有明文规定。根据情况的不同,有不同的解决方式,受雇于用人单位的一般会签劳动合同,企业为其所有的一般不签劳动合同。
      对于股东委派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如国资委委派的董事长,集团公司委派的下属独立子公司的董事长,原则上应与委派人如国资委、集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不应与任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与任职公司发生劳动关系。
      对于其他企业,主要应看其是否是股东,尤其是否是大股东。如果是大股东,就属于“老板”,属于雇主而非雇员(劳动者),也不应与公司发生劳动关系。在理论上,其与公司发生劳动关系,也就是与自己发生劳动关系,既无必要(让公司承担责任也就是让自己承担责任),也无法说得通。
  •   如果合同当事人是公司的,合同约定需要经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才能生效的,合同未经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合同尚未生效,合同没有法律效力。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 转岗属于劳动合同变更,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中对此约定的条款属于无效条款,不接受转岗即辞退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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