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租赁合同上单独写的晒台面积和灶台面积是独用的拆迁算面积吗

2019-07-20 22:55:1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按下列公式计算:  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情况综合确定。  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是指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的被拆迁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平均价,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前述区域内农村房屋建设情况在400~700元/平方米幅度内确定。  户均安置面积,按照100~150平方米控制,具体安置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农民居住情况确定。  户均宅基地面积,原则上暂统一按
    0.3亩(200平方米)计算。  与国有土地相邻的集体土地,其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可以参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确定。
  • 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主体资格有效、意思表示真实和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法规等三个有效条件。
    一、合同当事人应该符合主体资格。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具备能够以自身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并且承担义务的资格。《民法通则》规定,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禁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为了维护房屋交易秩序,现行法律和政策对房屋买卖当事人设定了一定条件和限制,应该符合特定要求。
    二、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表意真实。按照现行法规和司法解释,民事法律行为应当是当事人真意表示的结果。由此看来房屋买卖合同只有在自愿和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签订,方可以真正实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理想。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无权代理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等,原则上视为无效合同。
    三、房屋买卖不得违反政策、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房屋买卖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社会公共道德。例如,在房屋买卖活动中,我国法律法规清楚表明,房屋买卖双方不得买卖土地,不得买卖拆迁房屋等,出现此类情况,视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 出租人和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双方就租赁的物品、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合同视为成立。租赁合同有无效力,根据有关法律和地方性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租赁合同的效力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审查:
    (一)审查合同的主体是否适格。
    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
    (二)审查租赁的标的物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但只要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出租的物品,都应是可以出租的。
    (三)审查是否进行过登记备案。
    (四)审查租赁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
  • 根据《合同法》第232条之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这就是不定期,或者通俗的无期限、无固定期限,的租赁合同。在不定期租赁中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的,但出租人(房东)需要合理通知对方。而且不定期租赁合同,有很多的形成原因,有一开始就没有书面约定期限,也有一开始书面有租赁协议,但后来协议到期而双方愿意续签,但采取的是口头续签的办法。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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