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债务人在1999年3月26日写了一张1500元的欠条,约定2000年1月6日还。如果逾期不还,每日愿意拿出5元钱滞纳金。又于2001年2月24日给我写了第二个欠条,金额960元。2016年3月7债务人还了1500元,我给写了个收条,上面注明是还欠款的一部分。2018年12月16号,我找债务人要钱,债务人明确表示不还了,说已过期限,我想提起诉讼,不知道法院能否受理。
2019-07-20 09:26:5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以债务人为被告的其他
债务纠纷
案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第
一、已经审结但未执行完毕的,应当中止执行,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第
二、尚未审结且无其他被告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在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终结诉讼。 第
三、尚未审结并有其他被告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待破产程序终结后,恢复审理。
我认为确定一份担保属于
反担保
还是担保中的其他方式(保证、抵押等),具体还是应该看
担保合同
的约定。根据《担保法》规定:反担保是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为保证将来承担保证责任后对债务人追偿权的实现而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
它的条款约定绝对离不开保证第三人的追偿权这个目的。
在债务纠纷的诉讼过程中常常会发生
诉讼时效
的问题,如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
不可抗力
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而中止;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的。该如何计算诉讼时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140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只要是借贷,出借人就存在收不回借款的风险,而这个风险只能是由自己承担,因此,不能将全部的责任推到法院身上去。
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出借人的责任是向法院提供明确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如果可供执行而法院法官懈怠不去,那就是法院的责任,可以去投诉。
如果欠款人确实没有能力还款,那就没有什么有效的办法了,只有等待发现了新的财产线索之后,再去追讨。
如果欠款人去世的话,他的欠款,只能由其继承人在取得的遗产范围内偿还,超过范围的,就不承担了。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本地法律顾问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债权人起诉债务人胜诉后问谁要钱
765
借钱不还如何起诉对方
100683
债务人不执行法院的判决,债权人该怎么办?
法院执行
13520
债务人下落不明,如何向法院起诉?
什么是债务重组
29587
债务人对债权人提起诉讼,债权人提起反诉的,保证人可否作为第三
债权担保
14509
逾期不裁决当事人可否向法院起诉?
劳动诉讼
11371
逾期不裁决当事人可否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知识
8503
加载中
可能感兴趣
律师推荐
同城律师
专业律师
知识产权
北京律师
上海律师
知识内容
法律知识
列表内容
法律列表
法律资讯
法律内容
伊春律师
伊春找律师
伊春律师
伊春债权债务律师
伊春债务追讨律师
伊春民间借贷律师
伊春公司债务律师
伊春信用卡纠纷律师
伊春网络借贷纠纷律师
伊春律师
嘉荫县律师
铁力市律师
南岔区律师
友好区律师
汤旺河区律师
伊春房产纠纷律师
伊春公司法律师
伊春合同纠纷律师
伊春婚姻家庭律师
伊春交通事故律师
伊春劳动纠纷律师
伊春刑事辩护律师
伊春债务债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