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家属因为出车祸,脚被压碎了。我们发现就打120送去省人民医院,医生建议我们碎了那一段必须割掉,在没有经历过这种事情发生在自己身上还是同意医生的建议。当时手术前家属要签名还是有顾虑,看到时间不能再等还是签了名,从到医院手术开始整整等手术7个多小时。在慢长的手术里,整整等了4个多小时,然后医生告诉我手术流血过多病人几次休克要暂停手术。再后来我们家属等了一段时间看到医生在按压病人胸部从手术室出来传送到急救病房。我们在急救病房等了几分钟,医生出来告诉我们家属有两种情,一种情况是按照你们的当地风俗留一点气在体内送回家安葬。另一种情况是抢救过来的希望很小,就算抢救过来也变成植物人。最后我们还是选择了回家,我们害怕抢救不过来尸体会放在太平间,不给我们拉尸体回家,按院方火葬处理。我就想问一下,如果我们家属不把尸体拉回家医院会赔偿吗?或者家属把尸体拉回家安葬现在还能告医院赔偿吗?

2019-07-18 18:31:0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抢救危急病人时,在难以取得家属签字时,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医院可以立即实施抢救。因此在手术过程中,如果情况紧急,为了抢救患者,是可以不经家属同意先进行抢救的。

  • 1、手术同意书,由患者本人签字同意。本人不能签字或者不适宜签字的,由患者的近亲属签字同意(如配偶、父母、子女等)。
      
    2、手术后果及相关措施未通过上述途径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对手术造成的非医疗需要的损害,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不过,严格来说,手术同意书是否签字与医院是否承担责任之间没有直接关系。即如果医院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没有给患者造成非医疗需要的损害,即使没有患者签字,也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医院的医疗行为具有过错,即使有患者的签字,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 医疗事故诉讼时效的起始时间是从知道或应该知道损害或医疗服务合同违约开始计算。比如,在医院做手术,五年后发现医院把纱布留在体内了,那么诉讼时效是从发现纱布留在体内开始计算,而不是手术时或住院时开始计算。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没有追诉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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