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亲子鉴定应双方自愿。 因此,亲子鉴定不能强制,而且不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
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的规定,进行推定。
因为适用推定,事实上就是强迫另一方必须接受亲子鉴定,违反了
自愿原则,有可能侵犯人身权。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认为:亲子鉴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原则上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
但是如果非婚生子女以及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有相当证据证明被告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且非婚生子女本人尚未成年,亟须抚养和教育的,如果被告不能提供足以推翻亲子关系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应当推定其亲子关系成立。
不过在此种情况下应当严格掌握以下条件:
1、提出申请的一方应当是亟待抚养和教育的非婚生子女或与非婚生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
2、提出申请的一方已经完成了与其请求相当的证明责任;
3、被申请人提不出足以推翻亲子关系存在的证据;
4、被申请人拒绝做亲子鉴定。
为此在这样的诉讼中,举证就成了决定诉讼胜负的难点,当事人如欲进行此类诉讼,不妨先向律师求助,准备搜集好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