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因工受伤了。已经过了一个月还没做工伤认定。因为我还在住院,老板不想做。就说出院了恢复一段时间了去做工伤鉴定

2019-07-16 12:12:5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待工伤认定结论出来后,如果伤情不是很严重(如没有骨折、身体器官缺失等),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相关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后,应及时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待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来后,持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工伤认定结论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发生工伤事故后,劳动者应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如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工资收入证明、用人单位发放的上岗证、工作服等,这些证据可以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这是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之一。
  • 朋友,你好!首先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自然也不会为职工申请工伤鉴定。职工或其家属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后根据治愈情况申请伤残鉴定,然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的标准支付赔偿金。
    在申请过程中,职工只需要证明有事实劳动关系,以及发生事故的事实即可,其他由用人单位举证。希望以上答复对你有所帮助。
  • 工伤赔偿申请同样有一定的时效,在规定的时效内对工伤赔偿进行申请,并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也有明文规定,那么具体的工伤赔偿申请是怎样规定的呢?
    1、在通常情况下,工伤事故发生后,伤害结果也随即发生,伤害结果发生之日也就是事故发生之日,故对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的理解不会产生歧义。但在工伤事故发生后,伤害结果并未马上发生,而是潜伏一段时间后才实际发生,即伤害结果发生之日与事故发生之日不一致的特殊情况下,“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应当理解为伤害结果发生之日,并以之作为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起算时间。
    2、文义解释是正确理解法律条文的首选方法。《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事故伤害发生之日”,从字面含义上看,“事故”是对于“伤害”的修饰和限制,即这里的“伤害”是基于工伤事故而发生的,伤害结果与工伤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据此理解,“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就是指伤害结果发生之日,而不是事故发生之日。
    3、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前提,是工伤事故伤害结果已经实际发生。
    工伤事故发生后,如果伤害后果尚未发生,上述工伤认定申请主体无法预知是否会产生伤害后果、会产生什么样的伤害后果,也无法预知伤害后果会引发什么样的损失,当然也就无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因此,正确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应当认定“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即为工伤事故伤害结果实际发生之日,而不是工伤事故发生之日。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工伤认定申请时效虽然与民事诉讼时效不同,但在判断时效起算时间时,应当参照上述关于民事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的规定。劳动保障部门在确定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起算时间时,应当以工伤事故伤害结果实际发生的时间为标准。
  • 单位认定是一个月(可适当延长),个人工伤认定的时间是一年,从受伤之日起开始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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