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公公在2008年在农村买了房子,签了协议但没过户,户口也不在这,拆迁的话我们能得到拆迁款吗

2019-07-16 12:01:1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主要内容  
    1、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  
    2、货币补偿的金额;  
    3、补偿的方式;  
    4、搬迁的时间;  
    5、双方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如果被拆迁人选择房屋调换,协议中还应当包括安置房屋的价值金额、面积、地点和层次。拆迁协议应当使用市房地资源局制定的示范合同文本,并到区县房地资源局备案。
  • 拆迁补偿的方式有两种,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作为主要方式。

    其原因:

    一是货币补偿操作简单,且一次性了断,不会产生延长过渡期限、被拆迁人或使用人不能及时回迁等后续问题;

    二是货币补偿更方便被拆迁人选择住房,不受地点等方面的限制;

    三是避免因安置用房质量不好而使拆迁双方产生矛盾;四是更好地体现新《条例》的立法思想,即有条件实行货币补偿的,尽可能实行货币补偿。
  •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其次,无论是过去的拆迁,还是现在的征收,都有一个划定红线的时间,也就是确认征收范围,范围确定后有很多事情就不能再进行了,否则法律不予认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再次,然而每个地方的具体规定又有些不同,以上海为例,《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实施的行为):“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
    (一)建立新的公有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公有房屋租赁户名;
    (二)房屋转让、析产、分割、赠与;
    (三)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四)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五)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最后,具体对比签约过户的时间与征收范围确定的时间,就能够明确是否有效了。
  • 乡村的土地性质是集体土地,是没有出让权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而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也只享有使用权,农民将开发的房屋卖给居民的买卖行为不能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也就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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