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一直不还钱,担保人也不管不顾,请问可以起诉担保人,并且让担保人强制性还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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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
连带责任保证。第十七条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
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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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还款责任,再找借款人追偿
1、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法院可以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缺席判决。
2、如果是连带责任担保人,你可以将其列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是一般责任担保人,在债务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情况下,你可以起诉担保人,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
3、一般情况下,被执行人及家属必须居住的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会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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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条是永远不会失效的,只是超过法定
诉讼时效规定将丧失胜诉权。 借条有还款期限的,需在还款期限届满内两年内主张对方履行还款义务; 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需在借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主张对方履行还款义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相关规定:《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
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八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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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之后,你可以行使保证人的追偿权利。 保证人的追偿权指的是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借款人没有按时还款,担保人代为偿还后,可以依法起诉请求借款人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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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