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和女友已经结婚了,父母给我首付买房,我和女友共同还贷一年,这时我们要分手,房产怎么分?

2019-07-11 13:40:4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上述只是一个原则性的分割方式,由于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收入和支出混同,一方名下的房子、存款基本上都有另一方有形或者无形的出资、付出或者帮助,但由于很难举证,往往在分割时出现较大分歧。
    并且仅就一方的上述家务劳动、赡养对方父母、照料小孩的付出在分割另一方的财产有多大的帮助上,那就取决于法院的自由裁量了。
  • 婚前一方已经支付了首付,且按期支付了一段时间的月供,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继续支付月供,直至还完贷款,这时夫妻双方要离婚,怎么分割这个房产呢?  有些律师认为,房屋属于婚前按揭的那方,但对于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的那部分款项,应该算作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还有,对于房屋增加的价值,也应该算作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这样的观点是没有分清债权和物权的概念,也没有搞清增值和收益的区别。
    具体阐述如下:  婚前一方按揭购房,支付了首付,这时候,他就拥有了这套房屋的所有权了。因为所谓按揭购房,就是购房者从银行借款,用于支付房价,而且,是一次性将房价款结清了,房屋完全归购房人了。
    下来是,房屋又作为抵押物抵押给银行了,用于购房人(也就是借款人)履行归还借款义务的担保。现在,购房者已经和房地产开发商没有关系了,房屋完全属于购房者了,购房者所欠的只是银行的贷款而已,就其欠款来说,这和生意赔了欠人钱是一样的,虽然原因不同,但他所负的义务一样,就是个人债务,要归还的。
      在这个个人债务还没有还清的情况下,这个债务人结婚了,又用婚后的收入(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的话,婚后一方或者双方的工资等收入都是共同财产)继续还账。虽然这个帐,是购房借钱形成的,但是现在它仅仅是个债务而已,和房屋没有关系,房屋的帐是完全结清了的,这是银行的帐。
      按道理讲,个人婚前的债务,用个人的收入去还才合理。但是,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夫妻婚后几乎所有收入都是共同收入,哪怕那个购房者继续用自己的工资支付月供,也是在用共同财产还个人的婚前债务。
    如果离婚,另一方提出这个债务问题,认为不应该用共同财产归还个人债务,考虑到公平原则,由这个曾经购房欠款的一方,补偿另一方在共同财产方面的损失,是合法合理的。这个损失,也就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付银行月供所有数额的一半。
    但是,这个补偿损失,并不是分割房屋的性质,因为房屋本来就是完全的属于购房者这一方的。另一方只拥有要求补偿自己用共同财产偿还个人债务的损失,对房屋,其没有任何权利的,也就是说其对房屋没有任何物权的。
      至于说到,这个房屋增值了,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增值的这一部分,是双方或者一方经营的收益,应该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更是不妥的了。首先,如上所述,另一方对于房屋根本没有任何物权,其不是房屋的共有人,房屋的增值与否,根本和他(她)没有关系。
    这是最根本的理由。其次,购买房屋,并不是一项经营活动(当然除非是不用于自住用于炒房,这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明显是一项消费活动,是在购置生活资料。最后,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理由,是房屋当前的增值,并不是收益。
    所谓收益,是由于某种经营活动,已经获得的财产。而房屋的增值,在购房者没有打算卖房,或者根本没有出售的情况下,只是一种价值的估量,是一种理论的价值,并不是现实获得的财产。
    如果这样算,那么,遇到市场不好,房屋缩水,是不是要另一方弥补房屋价值的亏损呢。  总之,我的观点是,婚前按揭购房,房屋的物权是属于购房者的,就算在婚后,用共同财产归还了部分借贷,但另一方并不取得对这个房屋的物权,更谈不上分割房屋或者所谓增值了,因为,房屋的帐已经结清,房屋的权利已经全部取得了,还贷,只是清偿银行债务的行为,跟房屋的产权,物权已经没有关系了。
  • 分手费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一直都存在着争议。有人认为,分手费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同时也是他自愿支付的,如果双方之前就支付分手费签订了一份协议应该按照债权债务合同的形式来处理,而另一部分人则认为,分手费是道德所调整的范围,不应当适用法律的相关规定,且这种民间风俗有悖于社会道德准则,即便是在人民法院受理了案件之后也不应当予以支持。
      分手费是一种新时代的产物,是指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要求解除关系一方为了偿还自己的“情感之债”,弥补对方的“情感伤害”,以寻求心理平衡,而自愿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财物,或双方协商约定一方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财物。
  •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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