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夫妻
离婚
。
夫妻共同债务
。一方不承担债务。怎么办
离婚
2019-07-11 10:55:3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因此婚前债务原则上属于个人债务,由债务人个人承担,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可以就夫妻债务偿还进行约定,但是这种约定对外无约束效力。债权人仍然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
夫妻财产
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一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负债,是否夫妻共同债务 ,另一方是否有清偿的义务,需要从对外和对内两方面来看:
1、夫妻双方离婚协议约定“各自借的债务由各自承担”,该约定对婚姻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约束力,但对外没有约束第三人的效力;债权人以该债务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债务为由,要求夫妻双方偿还,另一方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将承担败诉后果;
2、对内来讲,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在承担清偿责任后,可以向另一方进行追偿;另一方此时负有证明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义务,不能举证的,认定为个人债务。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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