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下,事情是这样的我孙子和另外两个小朋友他们都是十一岁的在教学生,他们在学校玩耍打闹,其中不小心把一个小朋友的门牙打掉了,本来三方学生家长协商共同支付医药费,现在他们说是我孙子打掉门牙,让我一个人付全部责任,他们这样做合理吗?,,,还有他们三个小学生是在学校打闹出事了,学校就没有责任吗?,只让我一个人付医药费用这公平吗,,求助律师给我一个法律的办法,谢谢。

其它
2019-07-10 21:05:12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
    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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